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国家对社会团体管理登记的有关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一、社团性质
学生社团是本院学生自愿组织,从事文化、艺术、体育和其它专业技能学习交流的学生群众组织。
二、报批程序
学生成立社团,必须向有关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内容包括社团的宗旨、章程、活动内容、形式、负责人、指导老师等。报批程序是:拟成立社团的发起人向所在系提出书面申请,经指导老师、班主任提出指导性意见后,报系团总支做出是否同意成立的意见,报送学院团委。由团委牵头会同学生工作处、教务处有关人员会审,做出审批意见。学生社团审批成立后,由团委报告学院分管领导。
三、组织管理
学生社团必须服从学院的领导。系团总支指导本系学生社团的活动,学院团委指导全院性学生社团的活动。团委、团总支各自负责所辖范围内的社团登记和指导教师的培训。学院团委负责受理学生社团对外活动的申请,负责收集学生社团年度工作总结等。
四、社团机构
学生社团一般设会长一名,副会长1—2名,理事若干名。负责人的产生由全体会员选举。新成立的社团可由社团所在系的团总支或者专业老师推荐负责人。社团领导产生后要报团委备案。学生社团的领导成员要求思想品德好,学习成绩优秀,有较高的社团专业水平。社团领导若在本学期有二门课程不及格须补考,要主动辞去领导职务。若有一门以上科目补考不及格,必须辞职:对不辞职者团委、团总支有权建议社团撤消其职务。
五、注意事项
1、学生社团在本系开展的大型活动,报系领导审批。
2、学生社团涉及全校的活动、与外校联合举办的活动以及面对社会的校外其它活动,必须报学院团委呈主管院领导审批。
3、学生社团邀请校外人员对本社团活动做主持、主讲、主办、商业广告、商业促销等活动或者邀请外校10名以上学生参与的我院社团活动,活动范围在系以内的,由系领导审批;活动范围属全院性的,报院领导审批。
4、学生社团或者学生个人创办的刊物,必须报主管部门交由院领导批准后方可发行。刊物必须聘请指导教师,须有系领导担任刊物的顾问或者指导老师; 每期刊物定稿前须经指导老师审阅。
5、学生社团在法律和校纪校规的范围内活动。学校严禁成立“同乡会”和出版非法刊物。
6、未经核准登记擅自以学生社团的名义进行活动不听劝阻的,由学校保卫部门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7、对在规定范围内开展有益学生身心健康,有利于学生技能学习和素质培养的社团活动,学院将予以支持和鼓励;对擅自开展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社团,学院将按有关管理规定追究责任,责令社团整改或做解散处理。
六、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团委解释。
(据院发[2003]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