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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农工商职业技术学院

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院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学院发展,依据《会计法》、《事业单位财务制度》和国家有关财经政策,结合我院办学特点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学院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保持学院各项事业可持续发展与财务的收支平衡;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三条 学院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依法多渠道筹集事业资金,合理编制学院预算,并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控制和管理,科学配置学院资源,努力节约支出,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规范院内经济秩序;如实反映学院财务状况,对学院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四条 学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 学院财务工作实行院长负责制。院长办公会是学院收入和支出总预算的最高主管机构。

    第六条 财务处是学院的一级财务机构,在主管财务院长的领导下,统一管理学院的各项财务工作。院内后勤、东校区或其它部门因工作需要设置的财务机构,只能作为学院的二级财务机构,其财务业务接受财务处的统一领导,并接受财务处的监督和检查。财务人员的调入、调出、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须征求财务部门意见,按照学院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办理。

第三章 单位预算管理

    第七条 编制预算必须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总原则。收入预算坚持积极稳妥原则;支出预算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学院所有的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第八条 预算编审程序

    学院预算由财务处参考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由各职能部门根据事业计划和工作任务实事求是地提出各自预算指标要求,根据上级下达的经费拨款,结合我院自身财力以及年度收支增减因素进行综合平衡,拟定学院年度预算草案报主管财务院长审查,经院党委会议审议通过后,将预算指标下达各部门执行。

    第九条 预算的执行

    执行预算的首要任务是积极组织收入,做到资金集中、政策灵活、使用方便。采取有效措施将应取得的收入及时、足额地收纳入账,并监督各项收入来源是否正当,是否合理、合法、有否截留、占用、挪用或拖欠。

    支出预算在执行过程中,要坚持“一支笔”审批制度。学院的经费由主管财务院长统一管理,按权限层层负责严格审批。各部门指定一个负责人审批各部门预算包干指标内经费开支。指标内经费审批权限:0.5 万元以下部门负责人审批,1万元以下主管院领导审批,1万元以上主管财务院长审批。

    第十条 预算的调整

    预算项目调整必须按原预算批准程序由院党委会议审定,任何部门或个人均不得超越权限作出减收或增支的决定。

    未列入预算,而在年度中又必须开支的项目,应先由部门提出申请和立项报告,主管院领导签署意见后,送交财务处审核,财务处根据学院自身财力允许的情况下提出意见,报经主管财务院长批准,经院办公会讨论通过,调整部门预算指标后方可开支。不得先斩后奏,否则不予开支。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一条 收入是指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学院收入包括:

    1、财政补助收入,具体包括从主管部门取得的教育事业经费、科研经费和其他经费的拨款。

    2、上级补助收入,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3、事业收入,指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

    4、经营收入。

    5、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指院属独立核算单位按有关规定(协议)上缴学院的收入。

    6、其他收入,包括投资收益、捐赠收入、利息收入等。

    第十二条 学院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各项收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并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各项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学院预算,统一管理、统一核算。事业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均由财务处报省教育厅审批并按有关规定到省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十三条 支出是指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

    学院支出包括:

    1、事业支出:包括人员支出、日常公用支出、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固定资产购建和大修理支出。

    2、经营支出。

    3、自筹基本建设支出,指事业单位用财政补助收入以外的资金安排自筹基本建设发生的支出。

    4、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

    第十四条 学院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学院结合本校情况规定,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加强支出的预算管理和控制,任何部门都不能发生无预算或超预算的开支项目。对校内各部门包干使用的经费和核定定额的费用,其包干基数和定额标准要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科学合理地制定。

    第十六条 加强专项资金的管理,专项经费的使用,必须坚持专款专用原则,不得巧立名目,挪作他用。专用经费开支审批权限:1 万元以下由主管院领导审批;1 万元以上由财务院长审批。严格控制业务接待费的开支,因工作需要接待的,应事先经主管院领导批准后,方可执行。接待费报销时需经主管院领导审批,方可报销。

第六章 结余及其分配

    第十七条 学院的结余,除专项资金按照国家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外,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份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章 资产管理

    第十八条 流动资产的管理

    流动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暂付款项,借出款、存货等。

    1、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遵守国家的有关现金管理条例、各种银行结算办法,本着相对集中、利于管理的原则开立账户,防止和杜绝开立账户过多过滥现象,确保货币资金的安全,提高其使用效率。

    2、对应收及暂付款项应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对确实无法收回的,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在保证资金安全、完整的前提下,经院长批准,对临时闲置的资金可在农垦系统内单位开展有偿融资活动,以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3、建立存货的采购、验收、进出库、保管、领用等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责任,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

    第十九条 固定资产的管理

    固定资产一般分为五类:房屋及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图书、其他设备。

    1、结合学院的实际情况,制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根据国家规定的固定资产标准,建立各类固定资产的明细目录。财务处设立总账,总务、设备部门设立明细账卡。购入固定资产必须及时办理报增、报账手续。

    2、固定资产实行归口管理,使用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建立账卡设备技术档案,负责资产的保管、使用、维护、保养。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将固定资产转移或转借他人,不得据为已用。

    3、各部门创收自筹购进固定资产、无偿调入和捐赠的固定资产,均属国有资产,统一纳入学院资产管理,登记入账后使用。

    4、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做到账卡、物相符。对盘盈、盈亏的固定资产应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程序审批后予以处理。固定资产的报废和转让,需经单位负责人、财务处审批后核销。

    第二十条 无形资产的管理

    1、无论何种方式取得的学院的专利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均应纳入学院财务统一管理。

    2、无形资产的转让,应按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取得的收入计入事业收入。

    第二十一条 对外投资管理

    对外投资是指学院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向校办产业和其他单位的投资。

    学院对外投资原则是以不影响正常的教学、科研工作为前提,按国家有关规定程序报批。以实物、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的,应按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对外投资项目应有可行性分析报告提交院办公会论证、审批后方可立项,立项后应与被投资方签订合同(协议),签订合同(协议)要有财务和审计部门参与。

第八章 负债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院应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别管理,年度终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第九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二十三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学院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发展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学院应定期及时向主管部门和院长以及其他有关的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

    第二十四条 按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决算报表报送的季、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支情况表、专用基金变动情况表、固定资产情况表、基本数字表、有关附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二十五条 学院应当按照主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根据学院财务管理的需要,定期编制财务分析报告,说明学院事业发展和预算执行、资产使用管理、收入、支出和专用基金变动以及财务管理情况,存在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等。

第十章 财务监督

    第二十六条 学院财务监督的依据是国家财经法规和学院财务规章制度,执行部门是财务处和审计科。

    第二十七条 财务监督的对象是学院所属各部门,内容包括学院财务计划的编制与实施,经费收入与分配的管理、经费开支是否合法、合理,货币资金和实物资产的管理。

    第二十八条 建立健全各级经济责任制和财务主管人员离任审计制度。

    学院经济责任体制的层次分为院长、主管财务院长、财务处长、二级财务负责人、基层财会人员等多个层次,财务监督内容贯穿于学院财务工作的全过程。财务处应每月向主管财务院长,每学期向院办公会汇报一次学院财务收支情况。对于未纳入预算管理的特殊、重大的财务开支、对外投资项目和各类经济合同(协议)的签订,财务处都要参与审定并监督执行。

    第二十九条 学院的财务人员有权按《会计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行使财务监督权,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有权提出意见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反映。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学院的基本建设投资的财务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 学院各部门均应执行本制度。在执行过程中,若发现有与国家法规相抵触的,按国家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财务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凡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 2003  广东农工商职业技术学院财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