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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建投资和设备采购管理办法


为加强学院基建投资和设备采购管理,防范基建投资和设备采购管理中的问题,提高投资资金使用效益,在实践中进一步贯彻落实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办学方针,确保学院“十五”规划目标的实现,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工程项目(试行)》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一、基建投资和设备采购的范围
学院的基建投资和设备采购是指上级主管部门列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采用《基本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核算和管理的投资项目;列入学院日常经费项目开支,费用在3万元以上的维修项目和达到国家规定的固定资产管理标准的设备购置。包括中央财政拨入基本建设基金、学院的自筹资金(含银行贷款和职工借款)以及其他资金。
二、全面贯彻执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
(一)基本建设投资施工单项合同估算达到2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需经过广州市工程交易中心核准,采用向社会公开招标方式。
(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一次达到80万元以上的,必须采用向社会公开招标采购方式。
(三)达不到国家规定必须实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工程项目单项施工合同估算价在5万元以上,货物和服务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一次达到3万元以上的,必须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用邀请招标方式必须依法从符合相应条件的施工单位或供应商中随机邀请三家以上单位,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
(四)招投标活动必须在学院招投标领导小组直接领导下进行,招标活动必须在教代会代表监督下进行。招投标结果应及时在院务公开栏上公布。
三、严格执行财政部制定的《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工程项目(试行)》规范,加强对工程项目的内部控制
(一)建立工程项目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工程项目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1、学院党委或学院办公会议负责项目决策;
2、学院办公室、总务处、教务处、东校区根据学院发展需要结合学院实际情况提出项目建议;负责概预算编制和项目实施;
3、学院财务处、审计科负责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概预算审核价款支付与竣工审计,负责向总局审计处报送按规定应由上级审计部门审计的工程竣工决算。
(二)建立严格的工程项目相关业务的授权批准制度,审批人应当根据批准制度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
1、基建工程项目改变设计方案、修改图纸或变更工程内容现场签证、维修工程项目等单项估算价在5万元以上的,由经办人提出书面意见和工程预算,报经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授权院长审批;
2、基建工程项目微小变更或现场签证、维修工程单项估算价在5万元以下(含5万元)5000元以上的,由经办部门、学院现场代表提出书面意见和预算,报经分管院领导审批,并向其他领导通报。
3、经办人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工程业务。对于审批人超越授权范围审批的工程项目业务,经办人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审批人的上级授权部门报告。
(三)严禁未经授权的机构或人员办理工程项目业务或经办人擅自审批工程项目业务。
(四)严格执行工程项目业务流程,明确项目决策、概预算编制、价款支付、竣工决算等环节的控制要求,设置相应的记录或凭证,如实记载各环节业务的开展情况,确保工程项目全过程得到有效控制。
1、坚持工程项目分析、评审和集体决策制度。项目决策应当组织工程、技术、财会等部门相关专业人员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完整性、客观性进行技术、经济分析和评审,出具评审意见。坚持工程项目集体决策制度,决策过程应有完整的书面记录。
严禁任何个人单独决策工程项目或者擅自改变集体决策意见和提高工程项目总投资。
2、坚持工程项目概预算环节的控制制度。对工程项目的概预算应当组织工程、技术、财会等部门的相关专业人员或者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核,重点审查编制依据、项目内容、工程量的计算、定额套用等是否真实、完整、准确。是否突破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计划或投资估算。
3、坚持工程进度价款支付环节的控制制度。
(1)办理工程项目价款支付业务应当符合《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货币资金(试行)》的有关规定。
(2)办理工程项目采购业务应当符合《内部会计控制规范—采购与付款(试行)》有关规定。
(3)办理价款支付业务必须由经办部门(学院办公室、总务处、教务处、东校区、其他有关部门)提交价款支付申请及凭证(工程项目应提供由监理部门确认的工程进度证明、货物和服务采购提供验收清单、固定资产登记卡)、经审批人签署审批意见后报财务处。财务人员按照工程(采购)合同约定的价款、支付方式对以上价款支付申请及凭证、审批人的批准意见等进行审查和复核。复核无误后,给予办理价款支付手续。
(4)会计人员在办理价款支付业务过程中发现拟支付的价款与合同约定的价款支付方式及金额不符或与工程实际完工情况不符等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报告。
(5)因工程变更等原因造成价款支付方式及金额发生变动的,应提供完整的书面文件和其他相关资料,会计人员对工程变更价款支付业务必须进行审核。
(6)财务处应当加强对工程项目资金筹集与运用、物资采购与使用、财产清理与变动等业务的会计核算,真实、完整地反映工程项目资金流入流出情况及财产物资的增减变动情况。
4、坚持工程项目竣工决算环节的控制制度,明确各部门在竣工清理、竣工决算、竣工审计、竣工验收等环节的职责,确保竣工决算真实、完整、及时。
(1)工程项目经办部门(院办、总务处、教务处、东校区、其他有关部门)负责所经办工程项目竣工清理工作,工程项目竣工清理包括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情况、合同条款的履行情况、施工现场的清理情况、竣工验收审批情况、竣工验收资料收集、整理、归档情况等,如实填写并妥善保管竣工清理清单。
(2)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编制工程项目竣工决算。工程项目经办部门要认真组织经办部分、学院现场代表、设计、监理等有关人员对竣工决算进行审核,重点审查决算依据是否完备,相关文件资料是否齐全,竣工清理是否完成,决算编制是否正确。
(3)建立竣工决算审计制度,及时组织竣工决算审计。按规定必须上报上级审计部门审计的工程项目竣工决算,应按规定收集资料及时送审。未实施竣工决算审计的工程项目,不得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4)及时组织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必须有学院领导、纪检部门、经办部门、使用部门和财务、审计和工会代表参加,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设计要求。
(5)验收合格的工程项目,经办部门应及时编制财产清单,办理财产及相关档案资料移交手续,并加强对资产的管理。
四、建立对工程项目内部控制的监督检查制度,成立学院纪检、监察、审计、教代会等机构组成的工程项目内部控制监督检查小组,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检查。
五、本办法自二○○四年十一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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